答:《金沙集团(1991cc)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对金沙集团(1991cc)账户本人开立提出明确要求,其中第53条规定“客户开立账户,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、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”;第71条规定“客户应当向金沙集团(1991cc)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金沙集团(1991cc)保证金的结算账户”。投资者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开立金沙集团(1991cc)账户属于违规行为,除造成身份信息泄露之外,若开立金沙集团(1991cc)账户如果发生穿仓等情况,投资者还将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该朋友利用投资者的身份信息从事非法活动,还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多法律上的风险。为维护自身权益,投资者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开立账户之用。